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33层ABD。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孔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6,216,9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314%。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276,215,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2.331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216,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5,383股,占该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陈红雨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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