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4-020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8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500号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伟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5 人,代表股份数量 812,094,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140%。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 人,代表股份数量 725,166,5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7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8 人,代表股份数量 86,928,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81%。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5 人,代表股份数量 87,488,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0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915,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 14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3%;弃权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308,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4%;反对1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5%;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1%。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915,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308,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4%;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
(三)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915,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308,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4%;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915,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4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308,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4%;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弃权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
(五)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923,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9%;反对 1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316,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9%;反对16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919,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4%;反对 1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弃权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312,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1%;反对1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9%;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919,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4%;反对 16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弃权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312,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1%;反对16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9%;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76,592,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6283%;反对 35,492,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04%;弃权 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1,986,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4206%;反对35,492,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678%;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11,758,4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6%;反对 1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19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7,151,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54%;反对1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9%;弃权19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