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2-077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 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 219 号变更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 99 号。本次变更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4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353,383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6.50 元,共
计募集资金 1,419,999,969.50 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业证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发行
费用 3,972,974.8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16,026,994.6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60 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16,026,994.62元的实际情况,公司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12 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 75,000.00 56,370.00
测试实验线项目
2 年产80台套半导体材料抛光 50,000.00 43,210.00
及减薄设备生产制造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42,420.00 42,022.70
合计 167,420.00 141,602.70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司“12 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
项目”的原计划的实施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 219 号,本次拟变更的项目实施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 99 号,该实施地与项目原实施地毗邻,为公司 2022 年 3 月新购置土地,拟打造联合创新产业园区。公司基于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整体规划布局,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 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拟将该项目的建设地点变更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 99 号。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
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2 英寸集成电路大硅片设备测试实验线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 219 号变更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五星西路 99 号。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和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和整体规划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整体规划布局做出的审慎决策,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