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2-005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
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子”)、内蒙古晶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环电子”)、宁夏晶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晶环”)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分别与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4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20 元,共计募集
资金 132,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03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29,97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10 月 2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9.0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9,731.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26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及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30日,除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以及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 8,000.00 万元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晶瑞电子、晶环电子、宁夏晶环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专户余额(元)
浙江晶盛机电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056200018800004630 3,312,233.70
份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支行
浙江晶盛机电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3050165643500000241 57,958,782.11
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虞支行
浙江晶盛机电股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 201000160629164 15,236,933.24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汤浦支行
浙江晶盛机电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1907334310702 247,032.12
份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支行
内蒙古晶环电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471557572 51,999,600.00
材料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金桥支行
浙江晶瑞电子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1910685510302 69,999,975.00
料有限公司 杭州高新支行
宁夏晶环新材料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33040078801200001006 27,463,189.71
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晶环电子、晶瑞电子、宁夏晶环(以下统称“甲方”)与相关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兴业证券(以下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晓锋、胡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