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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晶盛机电: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1-030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1日(星期五)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奥克斯创智一号2号楼7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伟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4 人,代表股份数量 784,630,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280%。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 739,806,6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3 人,代表股份数量 44,823,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63%。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34 人,代表股份数量 60,023,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6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601,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99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1%。
    (二)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601,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99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1%。

    (三)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601,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99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1%。
    (四)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601,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99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1%。
    (五)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630,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023,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3,933,5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12%;反对 696,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326,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96%;反对696,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630,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023,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630,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023,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586,0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反对 4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979,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84,575,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反对 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9,969,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5%;反对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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