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18-055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3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日15:00至2018年5月3日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创智一号2号楼7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建伟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7.1 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4 人,代表股份数量
610,502,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846%。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数量 569,764,92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4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
股份数量 40,737,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61%。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5人,代表股份数量 53,170,3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84%。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67,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67,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三)审议通过《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2,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70,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67,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五)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口径)2017年
度实现净利润316,563,992.87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1,656,399.29元,加期初留
存未分配利润,减报告期内派发的2016年度现金股利后,2017年期末可供分配的
利润为808,770,200.69元。
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84,926,0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8,492,608.00
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984,926,0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
增3股,共计转增295,477,82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280,403,904股。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2,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70,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授权管理层根据2018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67,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七)审议通过《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67,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晶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环电子”)、浙江晶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子”)、浙江晶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创自动化”)、杭州中为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光电”)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担保。其中,拟为晶环电子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拟为晶瑞电子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拟为晶创自动化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拟为中为光电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担保。以上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担保事项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2,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70,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萧尊贺、樊德隆、吴海根、王永亮、张雪雨、吴京珍、王栋、陈吉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6,100股按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0,50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167,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