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17-011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在2017年1月21日的
《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2月17日的《关于收到中标
通知书的公告》中披露了公司中标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光伏”)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材料和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产业化工程四期项目设备采购第一批第一包、第一批第二包、第一批第三包共三个标的进展情况(详见2017-002号、2017-009号公告)。近日,双方已经就中环光伏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材料和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产业化工程四期项目设备采购第一批第一包、第一批第二包、第一批第三包项目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现将本次重大合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所有合同设备需在全部安装、调试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收入。
3、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所有合同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一年止。
4、合同已就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由于合同履行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7,290万元
法定代表人:秦玉茂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宝力尔街15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一般经营项目:太阳能硅棒(锭)和硅片、半导体材料及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单晶硅、多晶硅材料来料加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环光伏与本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1)公司近三年向交易对方销售金额:
年度 金额(元)
2013 110,618,676.78
2014 104,626,050.12
2015 268,640,646.37
(2)公司近三年向交易对方采购金额:
年度 金额(元)
2013 21,733.92
2014 8,974,358.97
2015 10,456,975.85
3、履约能力分析
(1)从公司方面来看:首先,公司为晶体生长设备制造企业,生产经营均正常进行;其次,公司当前的产能状态可以充分满足合同标的按时完成制造与交货;再次,公司负债率低,现金充足,可充分满足合同标的相关原材料的备货需求。
(2)从采购方来看:首先,中环光伏是国内大型的硅材料生产企业,企业规模大,经营实力强;其次,中环光伏母公司是 A 股上市公司中环股份,公司与中环股份保持了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已建立持久互信、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关系;再次,中环光伏盈利能力强,财务状况稳健,能够确保合规履约。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全自动直拉单晶炉合同
1、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3月
2、合同标的:全自动直拉单晶炉
3、合同金额: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7,89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亿柒仟
捌佰玖拾万元整,含税),占公司2016年度未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2.03%。(注:
根据公司2016年度业绩快报,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109,441.70万元,该
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下同)
4、付款方式:按照定金,发货款,验收款和质保金分期付款。
5、合同生效条件: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合同交货期:按月分批交货,2017年6月底前交付全部设备。
7、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单晶硅棒切磨加工一体机合同
1、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3月
2、合同标的:单晶硅棒切磨加工一体机
3、合同金额: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4,52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
伍佰贰拾万元整,含税)。
4、付款方式:按照定金,发货款,验收款和质保金分期付款。
5、合同生效条件: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合同交货期:按月分批交货,2017年7月底前交付全部设备。
7、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晶棒单线截断机合同
1、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3月
2、合同标的:晶棒单线截断机
3、合同金额: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715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壹拾伍
万元整,含税)。
4、付款方式:按照定金,发货款,验收款和质保金分期付款。
5、合同生效条件: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合同交货期:按月分批交货,2017年7月底前交付全部设备。
7、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全自动直拉单晶炉、单晶硅棒切磨加工一体机、晶棒单线截断机设备合同金额合计 83,125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未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95%,对公司未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预计交付的设备部分能在2017年确认收入(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上述经营合同的签订,进一步证明了公司的单晶炉产品依靠领先的技术优势,在高端客户中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通过为太阳能光伏行业领先企业提供先进、高效的生产设备,强化了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国光伏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持续提升也具有积极意义;公司开发的切磨复合加工一体机、截断机等具有全自动、智能化的光伏新装备持续获得市场认可,开拓了良好的销售局面,有利于不断丰富装备产品类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同时也显示了公司扎实的技术研发实力,有助于推动公司基于中国制造2025背景下的高端、智能化装备供应商与服务商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关于本次合同签订的专项意见
1、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与中环光伏签订的《全自动直拉单晶炉购销合同》、《单晶硅棒切磨加工一体机购销合同》、《晶硅单线截断机购销合同》属于双方业务经营的范围,系双方重点发展的业务方向之一,双方均具备较强的履约可能性。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中环光伏是真实存续的法人实体,其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交易合同系双方在协商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合同条款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合法。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公司与中环光伏签订的合同文本、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重大经营合同法律意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