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行。 式;(二) 要约方式;(三) 中 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 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进行。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的表决权。
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
续。 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控制人及关联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 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 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 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公司业务应当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及其下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相 属的其他单位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当采取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划;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 修改本章程;
所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 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务所作出决议;
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三) 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定的担保事项;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十四) 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十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
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 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项;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十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 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及重要会计估计 (十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
变更事项; 定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及重要会计估
(二十)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计变更事项;
持股计划; (二十)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员
(二十一) 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其 工持股计划;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二十一) 审议批准与董事、经理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责的合同;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二十二)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负责的合同;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二十二)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票,上述授权需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二十三)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