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3-101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
院”)(2023)新 23 执异 76 号、(2023)新 23 执异 77 号、(2023)新 23 执
异 78 号、(2023)新 23 执异 79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 22 日,公司
因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 年 2 月 15 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
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
科犯合同诈骗罪,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向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2 月 4 日、5 月 10 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刑事判决书》【(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2)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判决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4)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返
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78 号公告。
2021 年 12 月 20 日,根据公司收到的昌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2021)
新 23 执保 88 号】,刑事一审宣判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陈德宏、陈万科
不服,提出上诉。该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91 公告。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新刑终 143 号】,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 4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3-034 号公告。
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2023)新 23 执 180 号之一《执
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刘柏权、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共计 30 个被执行人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股份的冻结措施。该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的 2023-089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2023)新 23 执异 76 号、(2023)新 23 执异
77 号、(2023)新 23 执异 78 号、(2023)新 23 执异 79 号《执行裁定书》,
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3)新 23 执异 76 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利害关系人杨明坚提出的撤销(2023)新23 执 18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是否有法律依据。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在判项中明确“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票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 名股东与天山畜牧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
返还被害单位天山畜牧公司”。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1)新 23
执保 88 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含利害关系人杨明坚在内的保全被申请人持有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利害关系人杨明坚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在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返还义务的情况下,本院进行冻结股份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解除股权的冻结措施不符合解除冻结的情形,但注销股权行为超出了生效判决的判项,故申请人杨明坚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撤销(2023)新 23 执 18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八、十四、十八、三十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 23 执 18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八、十四、十八、三十项。(即撤销(2023)新 23 执 1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八、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3,013,774 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 23 执保 88 号;十四、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1,320,444 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 23 执保 88 号;十八、将被执行人苏召廷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812,904 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 23 执保 88 号;三十、将被执行人陈德宏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37279083 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措施,原冻结案号为(2021)新 23 执保 88 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其中上述人员说明如下:
利害关系人:杨明坚
保全被申请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刘柏权、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30 名持有天山生物股票的股东,上述保全被申请人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91 公告中的被申请人。
(二)(2023)新 23 执异 77 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利害关系人华融渝富公司提出的中止“将被执行人陈德宏持有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票质押给异议人的 2000 万股予以注销”的执行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在判项中明确“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票 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35 名股东与天山畜牧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返还被害单位天山畜
牧公司”。后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1)新 23 执保 88 号执行裁定,
裁定对华融渝秦投资中心在内的保全被申请人持有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裁定生效后,在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返还义务的情况下,本院以(2023)新 23 执 180 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冻结的股权予以注销,超出了生效判决的判项,并由此解除对股权的冻结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陈德宏持有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给利害关系人的 2000 万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对上述股权的的冻结措施的执行行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其中上述人员说明如下:
利害关系人:华融渝富公司
保全被申请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刘柏权、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30 名持有天山生物股票的股东,上述保全被申请人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91 公告中的被申请人。
(三)(2023)新 23 执异 78 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利害关系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提出的中止“将被执行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票 13,631,462 股予以注销,并解除冻结措施”的执行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在判项中明确“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票 37279083 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公司 35 名股东与天山畜牧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天山畜牧
公司的股票 78345524 股,返还被害单位天山畜牧公司”。后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1)新 23 执保 88 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含利害关系人在内的保
全被申请人持有的天山畜牧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在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返还义务的情况下,本院以(2023)新 23 执 180 号之一执行裁定对冻结的股权予以注销,超出了生效判决的判项,并由此解除对股权的冻结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其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的范围系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或是否应当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并不涉及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正确与否或诉讼程序合法与否的问题。关于利害关系人称,其并非刑事程序当事人,与陈德宏刑享诈骗案无关,法院判决追缴与该刑事程序不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在一审程序中未给予利害关系人任何程序上申辩救济机会,违反法律程序等理由,均属于对本案的执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 23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提出的异议。故,该理由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款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