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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关于前期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6

*ST天山:关于前期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3-068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疆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新检民监【2023】20 号),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轩金”)因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2020)新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向新疆检察院申请监督,新疆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盛世轩金的监督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 年 6 月 12 日,交易对方之一的盛世轩金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天山生物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判令天山生物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盛世轩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4,144,615.38 元、相关利息及其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向昌吉中院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天山生物与盛世轩金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昌吉中院作出(2019)新 23 民初 7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为:“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签订
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 34144615.38 元现金购买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前海盛世轩
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1.3846%股权相关约定。”盛世轩金不服上述判决,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

    2020 年 6 月 29 日,新疆高院作出(2020)新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书》,
新疆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故对前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4398.8 元〔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 320374.62 元〕,由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多交 105975.82 元由本院退还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内容详见公布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2019 年 8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5 月 14 日、2020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进展情况

    2023 年 4 月,公司收到新疆检察院《通知书》(新检民监【2023】20 号)
及转来的盛世轩金《民事监督申请书》。收到的相关材料显示,盛世轩金因不服(2020)新民终 137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
院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159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盛世轩金的再审申请,故盛世轩金向新疆检察院申请监督。新疆检察院决定受理该事项,并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交对申请监督书的意见、相关证据材料等。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新疆检察院提交了上述材料,公司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恳请新疆检察院不予支持盛世轩金的监督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新检民监【2023】20 号):新疆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支持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的监督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
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
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监督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新检民监【2023】20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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