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3-00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上诉状》,大象广告 17 名股权转让方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就与 33 名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公司收到(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法院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立案审理。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4 月 9 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
移送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
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即
该案继续由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10 月 13 日,新疆昌吉州中院作
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公
司诉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3月2 日立
案,由于部分被告未完成送达程序,该案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待送达完毕后开庭审理。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6 月 17 日,该案在昌
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7 月 14 日、15 日、16
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该案原定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昌吉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因疫情管控政策,部分被告向昌吉州中院申请了延期,该案未如期开庭。
2021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10 月 14 日,该案在
昌吉州中院当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当日庭审程序未完结。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通过“新疆移动微法院”网络平
台发送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
票》。2021 年 11 月 3 日,该案通过昌吉州中院互联网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 23
民初 23 号】。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2020 年 8 月
28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1 年 4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2022 年 12
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19-123、2020-025、2020-071、2020-098、2021-008、2021-038、2021-045、2021-056、2021-077、2021-079、2022-073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三(原审被告):刘柏权
上诉人四(原审被告):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五(原审被告):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六(原审被告):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七(原审被告):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八(原审被告):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诉人九(原审被告):温巧夫
上诉人十(原审被告):苏召廷
上诉人十一(原审被告):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十二(原审被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十三(原审被告):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诉人十四(原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诉人十五(原审被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十六(原审被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十七(原审被告):罗爱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上述 17 名上诉人因不服昌吉州中院(2021)新 23 民初 23 号民事判决,现
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撤销(2021)新 23 民初 23 号判决,改判为“驳回新疆天山畜
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涉及上诉人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
象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
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该上诉事项属二审受理阶段,对公司其他方面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