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13 深市 ST天山


首页 公告 ST天山: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ST天山: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ST天山: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2-073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12 月 7 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 23 民初 2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就与 33 名大象广告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公司收到(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法院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立案审理。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4 月 9 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
移送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
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即
该案继续由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10 月 13 日,新疆昌吉州中院作
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公
司诉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 3 月 2日立
案,由于部分被告未完成送达程序,该案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待送达完毕后开庭审理。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6 月 17 日,该案在昌
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7 月 14 日、15 日、16
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该案原定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昌吉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因疫情管控政策,部分被告向昌吉州中院申请了延期,该案未如期开庭。

    2021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10 月 14 日,该案在

台发送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
票》。2021 年 11 月 3 日,该案通过昌吉州中院互联网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2020 年 8 月
28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1 年 4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19-123、2020-025、2020-071、2020-098、2021-008、2021-038、2021-045、2021-056、2021-077、2021-079号公告。

    二、案件判决结果

    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新 23 民初 23 号】,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刘柏权、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桂国平、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夫、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张伟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罗爱平、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郑昆石、深圳市卓益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
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案件受理费 6,159,570.41 元,由被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
担 1,065,715 元,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886,186 元,刘柏权负担 658,624
元,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524,263 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476,004 元,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287,438 元,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238,002 元,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235,619 元,桂国平负担 227,590 元,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176,794 元,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161,385元,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43,241 元,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111,728 元,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103,233元,温巧夫负担 95,494 元,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95,494 元,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95,494 元,苏召廷负担 63,553 元,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60,689 元,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7,297 元,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56,342 元,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3,477 元,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47,747 元,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负担 47,747 元,张惠玲负担 47,556 元,
张伟华负担 45,837 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28,648.2 元,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8,648.21 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7,693 元,罗爱平负担 6,207 元,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 5,252 元,郑昆石负担 286.5 元,深圳市卓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286.5 元。申
请费 5,000 元,由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
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被告人有上诉权,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 23 民初 23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