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2-054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 年 8 月 16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70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原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地铁集团”)与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以及第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19-110 号公告。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鄂 01 民初 6792 号】。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 2022-005 号公告。
上诉人武汉地铁集团因不服上述判决,按法定程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8 月 16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鄂民终 708 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武汉地铁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3985 元,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
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708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