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1-09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判令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等情形,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 5,510.95 万元。浙商银行收到公司还款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公司多次向大象广告追偿,但大象广告至今未支付分文,故公司起诉大象广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大象广告追偿权纠纷一
案已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46 号公告。
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传票》,该案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 10:30 分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判庭开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57 号公告。
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改期开庭通知书》,该案改定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 时 15 分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61 号公告。
二、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02 民初 1472 号】,判决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 55114530.81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 55114530.81 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25732 元,由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359.35 元,由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317372.65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
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
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