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21-049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任子行”)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的《民事
判决书》【(2020 粤 03 民初 3159 号)】,关于公司就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起诉唐人数码原股东丁伟国、蒋利琴、刘泉、朱瑶四人一案,深中院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公司涉及诉讼基本情况
任子行与丁伟国、蒋利琴、刘泉、朱瑶四人就唐人数码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
在纠纷,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向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四被告
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同时公司
请求深中院对四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2020 年 5 月 25 日,深中院立案受理并
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3159 号】,2020 年 7 月,公司
收到深中院下发的《查封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31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 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 03 民初
3159 号)】,关于公司就唐人数码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起诉丁伟国、蒋利琴、刘泉、朱瑶四人一案,本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1,845,538.4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任子行负担。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21-049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公司是否上诉和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0 粤 03 民初 3159 号)】。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