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及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进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根据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收到 1 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出具行政处罚的决
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03 号)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3 号,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 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在任子行股票上市前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 并于 2014 年回购相关股份。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在 2012 年至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
于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任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景晓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账
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 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1.1 条规定的暂停上市的情形,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均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和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诚恳的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引以为戒,未 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经营;永远警钟长鸣,内部强化 管理,外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业绩回报全体投资 者。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收到 1 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出具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 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 情况及整改如下:
(一)《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235 号)
2019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
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35 号), 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下:
1、主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 2019 年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 投资决策不谨慎的问题;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的问题,主要体 现在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部分会 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 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存在公司治 理及内控不完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收入确认相关 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对子公司管控不 严。深圳证监局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情况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2、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整改专项会议,对涉及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 同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项制定了整改措施,落实到整改责任人, 明确了整改期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报送至深圳证监局,具体整改
措施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二)《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2018 年 5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主要情况如 下:
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在任子行股票上市前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与代持协议, 并于 2014 年回购相关股份。任子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在 2012 年至 2014 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均未准确、完整披露关
于股东持股、股份转让与代持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容与格式指引(2012
年 2 月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3 条、第 3.1.7 条、第 3.1.8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3 条、
第 3.1.7 条、第 3.1.8 条的规定,对任子行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景晓军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三)《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的决定》([2021]517 号)
2021 年 5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21]517 号),主要情 况如下:
根据任子行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因收购标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 游戏业务违规经营、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
不合理、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等问题,任子行对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分别调整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6,073.87 万元、-4,023.04 万元、7,529.29 万元, 调整金额占调整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131.19%、36.90%、35.11%。任
子行因前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其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
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鉴于上述违规事 实及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晓军、总经理沈智杰,时任 财务总监钟海川、张晓辉、杨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