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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任子行: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
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景晓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整体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83,081,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178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83,078,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177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1,3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8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8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8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78,8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8,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6%;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8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8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8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8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081,6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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