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号:2019-047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景晓军先生、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299,906,7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4.02%)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景晓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信行”)计划未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40,875,5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0%)。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景晓军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2、华信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景晓军先生控制的合伙企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股总数占公司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无限售流通股(股)
总股本比例(%)
景晓军 263,777,286 65,944,322 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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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行 36,129,454 36,129,454 5.30
景晓东 5,493,725 1,373,431 0.8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所得资金将用于景晓军先生偿还前期股份质押借款,用于降低质押率;华信行减持为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景晓军先生持有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及参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送转的股份,华信行持有的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参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送转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数量及占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景晓军先生和华信行合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40,875,5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6%。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减持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1、华信行在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所做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前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华信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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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2、华信行股东景晓军先生、沈智杰先生、景晓东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所做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股东景晓军先生、景晓东先生、沈智杰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景晓军先生、景晓东先生承诺: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及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沈智杰先生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华信行承诺减持后分配给沈智杰、景晓东先生的部分不会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减持计划最大限度实施后,不会导致景晓军先生违反其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景晓军先生、华信行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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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将按规定进行披露。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景晓军先生、华信行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景晓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华信行共同签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