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6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发布了《关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通报》,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18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原因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人离职,28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56名调整为226名。
根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814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万股) (%)
沈智杰 董事、总经理 30 3.69 0.07
景晓东 董事、副总经理 30 3.69 0.07
李斌辉 董事、副总经理 23 2.83 0.05
李工 副总经理 22 2.70 0.05
周勇林 副总经理 22 2.70 0.05
李小伟 董事会秘书、副 9 1.11 0.02
总经理
杨志强 财务总监 5 0.61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673 82.68 1.50
术)人员等(219人)
合计 814 100 1.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17日出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