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2023 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2023 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修订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第 1 项至第 8 项需要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 关公告。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 -
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要的条件。
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
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资助。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 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消除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 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
股份行使表决权。 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
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外: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公司合并;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划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股份的;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股东权益所必需
下条件之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 合以下条件之一:
每股净资产;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一期每股净资产;
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四十条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的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
策,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