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3-024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80,187,225.44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本判决,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提起上诉。根据判决结果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42,736.13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将由公司负担。公司会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宜通世纪”)2023
年 7 月 7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1716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炎林在宜通世纪并购倍泰健康过程中对公司实施合同诈骗,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在并购倍泰健康时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各交易对方返还其因该购买协议所获得的财产给公司,
并且赔偿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受理了公司的起诉,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3-024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法院立案后,被告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培勇、赵宏田、周松庆、王有禹、胡兵、王崟向法院提起反诉。其中:
王有禹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与其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其受让股权的现金对价 449,535.37 元及利息 52,556.93 元,并请求由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
周松庆、赵宏田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与其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分别补偿其受让股权的现金对价 674,418.27 元及利息78,848.86 元,并请求由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
李培勇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与其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其受让股权的现金对价 9,420,658 元及利息 2,706,197.88 元,并请求由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
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请求法院撤销公司与其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其受让股权的现金对价 1,254,597.7元及利息 359,866.74 元,并请求由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
胡兵、王崟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分别补偿其受让股权的现金对价 404,374.46元及利息 60,824.66 元,并请求由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
被告(反诉原告)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培勇、赵宏田、周松庆、王有禹、胡兵、王崟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其受让股权的现金对价及利息的理由在于:资产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从其处受让取得倍泰健康股权,其认为该部分股权应返还给其。鉴于公司已将取得的倍泰健康 100%股权出让予第三方,其认为公司应将倍泰健康股权折价予以返还,并向其支付占有倍泰公司股权价值的利息。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
粤 01 民初 1716 号,判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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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宏田的反诉请求;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松庆的反诉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有禹的反诉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反诉请求;
6、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胡兵的反诉请求;
7、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崟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2,942,736.1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反诉
被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33,689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赵宏田负担 5,667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周松庆负担 5,667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有禹负担 4,411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9,666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胡兵负担 4,139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崟负担4,13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该判决,后续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提起上诉。根据判决结果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 2,942,736.1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将由公司负担。公司会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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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1716 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