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89 号一层 0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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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2,2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80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唐军、
刘昱五人及股东杜振锋、吴伟生、李海霞、陈真、刘寅、雷鸣、区
志新、寸怀诚、苏奇志、李志鹏、黄金南、韩朝雄分别承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童文伟、史亚洲、
钟飞鹏、唐军、刘昱、吴伟生、李海霞、刘寅、雷鸣、黄金南同时
分别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
(一)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以及自愿锁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定的承诺: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在公司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
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期: 201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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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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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
节的全部内容:
一、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唐军、刘昱五人及股
东杜振锋、吴伟生、李海霞、陈真、刘寅、雷鸣、区志新、寸怀诚、苏奇志、李
志鹏、黄金南、韩朝雄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唐军、
刘昱、吴伟生、李海霞、刘寅、雷鸣、黄金南同时分别承诺:
(一)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在公司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发
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自本人离职信息申报之
日起六个月内,本人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二、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 2012 年 2 月 2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105,082,576.14 元以及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
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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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
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
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现金分红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
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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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
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
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