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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关于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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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2-069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部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9 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向 15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7,080,000股,发行价格为 3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99,4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4,362,241.6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65,117,758.32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7,08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578,037,758.3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均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1009]
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中际旭创及全资子公司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旭创”)、控股子公司成都储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储翰”)、全资孙公司铜陵旭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旭创”)已按规定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119)。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苏州旭创光模块业务总部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苏州 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苏州旭创和全资孙公司苏州旭创光电产 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产业园”)负责组织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快募投 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公司全资孙公司光电产业园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就苏州旭创光模块业务总部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际旭创(甲 1)、苏州旭创(甲 2) 及光电产业园(甲 3)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苏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就苏州 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中际旭创(甲 1)、苏州旭创(甲 2)及光电产业园 (甲 3)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苏州 工业园区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 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1      募集资金用途

 1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苏    512911849310601        -        苏州旭创光模块业务总
      州工业园区支行                                          部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  中国银行江苏自贸试      461177553408        -        苏州旭创高端光模块生
      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产基地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苏州旭创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光电产业园为上市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上市 公司通过苏州旭创和光电产业园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苏州旭创光模块业务总部暨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苏州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苏州 旭创和光电产业园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中际旭创、苏州旭创及光电产业园)已在乙方(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苏州旭创光模块业 务总部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苏州旭创高端光模块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1截至本公告日,本表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尚未存储募集资金。

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贵阳、邢永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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