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0-115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其中因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另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成绩为C,按照相关规定将对其本期内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 50%进行解除限售。故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 33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49,34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940%。
2、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战淑萍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出具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出具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17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7 年 9 月 13 日作为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6.2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中伦律所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向 355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的 1,486.25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上市日
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
4、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10 日,向 2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6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伦律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实际向 211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164.7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完成审核和登记,上市日为 2018 年 9 月 3 日。
5、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符合第一次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52 人,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3,699,626 股;同时因 355
名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 3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成绩为 C,公司根
据规定按照回购价格对上述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8,25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发生派息事项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9.55 元/股调整为 19.51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中伦律所就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激励对象中有 7 名激励对象离职和 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成绩为 C,故符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204 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56,775 股(该数量为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配
调整后的数量),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中伦律所就上述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中有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和 1 名激励对象考核成绩为 C,故符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为 340 名,
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 5,023,023 股(该数量为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配调整后的数量);同时因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公司根据规定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9.512 元/股调整为 13.849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1.60 元/股调整为 22.484 元/股;且公司将按照规定对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述 2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2,245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股份 490,350 股,预留部分股份 111,89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中伦律
所就上述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8、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激励对象离职和 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成绩为 C,故符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96 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39,135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中伦律所就上述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情况
2019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同意使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并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毕。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即:Q=Q0×(1+n)=11,114,644×(1+0.4)=15,560,501 股(取整)
转增股本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第一次解除限售后合计持有的
剩余股份总数由原 11,114,644 股相应调整为 15,560,501 股。
2、增发
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的股票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上市流通,在发生增发新股的
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1、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的时 间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5%。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25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将于2020年9月25日届满。
2、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