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战淑萍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9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
名激励对象授予165.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授予的164.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审核和登记,上市日为2018年9月3日。
7、2018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4)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因公司实施2017年度派息事项,根据上述公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19.55-0.038=19.512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和价格确定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方案及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外,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