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26日,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定,制订公司章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波市对外贸易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经济合作局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设立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7503813672。 91330200750381367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
……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易; 交易;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述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审议通过: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期经审计的资产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负债率超过 70%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