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07 深市 慈星股份


首页 公告 慈星股份: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慈星股份: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4

慈星股份: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至2020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 708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平范先生。

    6、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
司股份数 378,149,537 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名,代表股份 377,958,4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22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91,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45%;委托独立董
事投票的股东 0 人,所持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股份7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2%。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8,105,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
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04%;反对4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8,105,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
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04%;反对4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减少投资总额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8,105,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
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4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04%;反对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张瑞祺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