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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8

慈星股份: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3:00 。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 708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平范先生。

    6、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 378,502,478 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人,代表股份 377,830,4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11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672,0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38%;委托独立
董事投票的股东 0 人,所持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 人,
代表股份 1,142,9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42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659,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73%;反对
842,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481%;反对842,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5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8,1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7%;反对
3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488%;反对3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银行授信办理资产抵押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8,1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7%;反对
3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7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488%;反对3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377,830,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24%;反对
672,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47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007%;反对672,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9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许桓铭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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