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远方
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充分认可。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
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管理者、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
者、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七、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此下无正文
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甘为民
陈燕生
年 月 日
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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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邓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