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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电气: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2021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云意电气: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2021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04        证券简称:云意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5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2021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2.689 元/股调整为 2.629 元/股。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在公司内部 OA 网站公示了《江苏云意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公示名单》,将
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共计 11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
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异议。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监事会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确定 2021 年 2 月 8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87 名激励对象 1,734.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确定 2021 年 8 月 19 日
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38 名激励对象 431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2021 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2021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第二期(2021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2021 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情况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实施完毕,即以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74,640,918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0,329,900 股
后的 854,311,0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0 元(含
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应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P=P0-V=2. 689 元/股-0.06 元/股=2.629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应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予以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本次对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2021 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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