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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意电气: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云意电气: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04        证券简称:云意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8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 26 号江苏云意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红玲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数382,643,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908%。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共计 9 名,代表股份数 989,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3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数381,653,9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677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数 989,34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1132%。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622,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68,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80%;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2,622,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68,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80%;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邢中华、王科栋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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