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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3 深市 聚飞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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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6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9-05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545,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共 10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期可解除限售 545,700 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24 日。

    4、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5、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 845,450 股调整为
1,521,810 股,回购价格由 4.97 元/股调整为 2.761111 元/股。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6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4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 1,521,810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182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共计 2,716,47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6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763,560股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 32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85,700 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 1,149,260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116 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共计 606,30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207,918股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 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70,000 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277,918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首次授予的 15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共计 2,331,882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预留授予的 103 名激励对象 545,7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 C,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3,300 股; 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7,000 股。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23,200 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 名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限售期为自授予日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 24 个月。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届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次解除限售  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7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次解除限售        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第三次解除限售        以 2013-2015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9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B、C、D 五档,
 对应的考核结果如下:


                    A        B+      B        C          D

      等级

                    优        良      达标    部分达标    不达标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