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67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5年7月10日,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接到某保密单位发来的预中标通知书,通知公司预中标某涉密信息化项目。公司已于2015年7月13日披露了该项目的预中标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项目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5699.49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23.12%。
二、交易对方介绍
交易对方(甲方):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是我国专业从事电子信息系统技术研究、项目研制、装备制造和服务的专业研究所,在电子信息系统总体设计、软件开发、配套设备研制和系统集成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是我国电子信息系统工程领域中专业门类齐全、设施先进的大型骨干研究所。
甲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前曾向公司采购过产品,具有良好的信用。
甲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存在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
三、合同基本情况
1、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标的:网络存储NetStor系列产品
合同金额共计:5699.49万元
2、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终止。
3、支付条件: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款的30%,货到验收合格后,后续余款的支付节点与甲方收款进度保持一致。
4、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或解除合同、逾期交付或逾期付款时,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以直接损失为上限。
(3)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向甲方交付采购的产品,属乙方违约,每逾期一个月,乙方应付给甲方本合同价款的0.9%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
(4)甲方未能按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规定向乙方付款,属甲方违约,每逾期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0.9%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总价款5%;
(5)其他未约定的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金额共计5699.49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23.12%,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进一步扩大公司在高端主流市场的影响力,有效提升公司国产专业存储的品牌形象,加快公司在国产化替代方面的进展。
2、该合同的履行不影响本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合同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