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7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6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4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5年6月19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5年6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原51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为此,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调整,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51人调整为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350万股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价格
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0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36元现金(含税)。同时,截止2014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本公积278,499,391.01元,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08,000,000股为基数,由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86,400,000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拟授予量:
Q=Q0×(1+n)=350×(1+0.8)=630万股
(2)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P0-v)÷(1+n)=(18.75元-0.036元)÷(1+0.8)=10.40元
经过上述调整事项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为6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40元,授予对象人数为48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周泽湘 董事长、总经理 180 28.57% 0.93%
副总经理、董事会
沈晶 144 22.86% 0.74%
秘书
罗华 董事、副总经理 72 11.43% 0.3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234 37.14% 1.20%
(技术)人员(45人)
合计 630 100% 3.24%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同有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数量、价格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但本次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数量、价格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