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3-132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效力纠纷的终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除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暨委派新的执行董事、监事的议案》,公司决定免除李迪初担任的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铭盛”)执行董事及陈璟担任的康铭盛监事职务,并将委派公司员工余小灵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衷政担任康铭盛监事。
2022年6月27日,公司行使股东权力与康铭盛另一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李迪初自即日起不再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陈璟不再担任康铭盛监事,余小灵自即日起为康铭盛新一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衷政自即日起为康铭盛新一届监事,任期三年。
李迪初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无效。
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10民初4093号的 《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无 效 ,并 承 担 此 次 案 件 受 理 费 100元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年 11月 11日 在 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2)。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李迪初的原审诉讼请求。
二、诉讼进展暨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终2862号,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10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
2、驳回李迪初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李迪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李迪
初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效力纠纷的终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终286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