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2-122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一审判 决上诉期尚未届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无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康铭盛股东原已作出的选举和更换康铭盛执行董 事为余小灵以及更换康铭盛监事为衷政的股东决议合法有效,李迪初已无法且不 可能继续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本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稳定。由于本案所涉及的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其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事实与背景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除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暨 委派新的执行董事、监事的议案》,公司决定免除李迪初担任的长方集团康铭盛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铭盛”)执行董事及陈璟担任的康铭盛监事职务, 并将委派公司员工余小灵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衷政担任康铭盛监事。
2022年6月27日,公司行使股东权力与康铭盛另一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李迪初自 即日起不再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陈璟不再担任康铭盛监事,余小 灵自即日起为康铭盛新一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衷政自即日起为康铭盛新一
届监事,任期三年。
李迪初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是股东(大)会的职责而非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内容违法,且子公司董事不能由母公司董事选举和免除,而是子公司股东会的职责,因此,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请求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无效。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迪初
被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2年7月24日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无效;
(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0310民初409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无效;
2、此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公司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康铭盛股东原已作出的选举和更换康铭盛执行董事为余小灵以及更换康铭盛监事为衷政的股东决议合法有效,李迪初已无法且不可能继续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本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由于本案所涉及的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其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五、其他说明
1、法院判决书指出:“鉴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已另行选举执行董事,原告最终无法继续担任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故本案的意义仅在于告诫母公司欲实现对子公司的管控时,应当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此次判决并不会改变康铭盛股东作出的选举余小灵为康铭盛执行董事及衷政为康铭盛监事的股东决议效力。
2、公司认为此次董事会决议仅是作为康铭盛大股东议事的内部决议,该决议文件并没有直接作为康铭盛任免更换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法律依据,该次会议仅仅是公司讨论更换康铭盛原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内部会议,所做决议是公司内部文件。后续康铭盛全体股东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作出了选举和更换康铭盛执行董事为余小灵及更换康铭盛监事为衷政的股东决议。但由于公司未出席此次案件庭审,未能充分解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后续相关事宜,对于法庭认定的事由公司存在异议并将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