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2-085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款 115,170,338.75 元及迟延支付补偿款的违约金
5,548,528 元(自 2021 年 4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合计 120,718,866.75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
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 03
民初 5000 号,公司与李迪初、聂国春、肖业芳、刘焰军、聂国光、樊孟珍、刘
健民、黄慧仪、毛娟、邹冬强、李光、李映红、金亮奇、陈红、张富裕、李伟伟、
张平、郭广群、谢天友、彭长水、张哲、孙志豪、聂卫、聂向红、李细初、彭立
新、陶正佳、廖聪奇、严治国(以下简称“被告”或“出让方”)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立案,案号为(2022)粤
03 民初 5000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李迪初、聂国春、肖业芳、刘焰军、聂国光、樊孟珍、刘健民、黄慧仪、毛娟、邹冬强、李光、李映红、金亮奇、陈红、张富裕、李伟伟、张平、郭广群、谢天友、彭长水、张哲、孙志豪、聂卫、聂向红、李细初、彭立新、陶正佳、廖聪奇、严治国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115,170,338.7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补偿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上述业绩补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LPR),自 2021 年 4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共计人民币 5,548,528 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被告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向
长方集团出让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已更名为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或“目标公司”)35.7454%股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关于业绩承诺与补偿的约定,出让方承诺在 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确定)不低于 12,500 万元、14,000 万元、15,500 万元。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康铭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3,463.26 万元、12,925.58 万元、7,558.34 万元,累计实际盈利数为 33,947.18 万元,累计完成承诺业绩的 80.83%。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4.3 条,“如目标公司盈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盈利数的 90%,出让方将逐年向受让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如目标公司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实际盈利数未达到累计承诺盈利数的 100%,出让方将一次性向受让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故被告应向长方集团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因公司与出让方就业绩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