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2-073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6月26日,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6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人,授权委托1人(独立董事方志刚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已书面委托独立董事阮军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董事王敏先生、刘志刚先生、梁涤成先生,独立董事阮军先生及王寿群女士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并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敏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研究,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免除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暨委派新的执行董事、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管理层多次与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执行董事李迪初及其管理团队就加强对康铭盛管控等事宜进行交涉,李迪初至今仍未向公司移交康铭盛的管控权;康铭盛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信息系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在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突然提出大额返利,上述事项造成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后续李迪初不配合公司调查委员会工作、拒不履行关于分红的股东决议,执行董事李迪初及监事陈璟亦拒不执行公司召开康铭盛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李迪初和监事陈璟已不能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再适合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职务及监事职务,公司决定免除李迪初执行董事、陈璟监事的职务。
公司将委派公司员工余小灵担任康铭盛执行董事、衷政担任康铭盛监事,履
行子公司董事、监事职责,余小灵及衷政简历详见附件。
经表决:5 票同意,2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梁涤成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
1、会议材料准备不足,免除理由不成立。
2、王敏隐瞒涉及关联交易且为本议案利害关系人的事实且未回避表决,亦未考虑当初李迪初为其取得控制权进行担保的行为等。
3、本议案有导致公司“摘星脱帽”无法实现的风险。
4、排挤对公司有巨大贡献的康铭盛创始人李迪初,有造成康铭盛停产、员工失业和银行对长方集团收贷的风险,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涉嫌滥用大股东地位无底线打压康铭盛。
5、所提名人员缺乏相关经验。
独立董事王寿群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
1、鉴于会议材料不充分,无法发表意见;
2、表决事项应该为四项,而不是在一个议案中;
3、目前长方集团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康铭盛,罢免康銘盛的创始人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市场带来较大影响,股东之间的纠纷不应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不建议罢免执行董事李迪初。
公司说明:
1、造成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风险事项已在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明确列明,各位董事已查阅并签署了 2021 年度报告相关文件。李迪初不配合公司调查委员会工作、拒不履行关于分红的股东决议等文件在前期已发送至各位董事。同时,自
公司 2022 年 6月 22 日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至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董事要求补充会议材料的说明或相关文件。
2、李迪初为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并购长方集团进行担保的行为,不构成王敏与李迪初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本次议案内容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事项,不存在应回避表决人员。
3、李迪初及其管理团队以各种理由拒不移交康铭盛管控权、拒不配合公司调查委员会工作,严重影响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风险警示的工作进展,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
附件:
1、余小灵:男,出生于 1970 年,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专科
学历 ,曾任深圳市水官高速收费站站长,深圳逸之彩铝质软管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余小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余小灵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衷政:男,出生于 1992 年,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专科学
历,现任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专员。衷政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衷政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