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2-066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以下简称
“诉讼公告”或“原公告”),现就诉讼公告中的“预约合同”、“预约补充合
同”、“本约合同”补充说明如下:
原公告“一、诉讼背景”
“2018年3月,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南昌鑫旺”)作为甲方,邓子长、邓子权、邓子华、邓子贤作为乙方,李迪初作为丙方签订《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
下简称“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中与诉讼相关的主要约定如下:
(1)甲方受让乙方持有上市公司长方集团237,032,6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99%,价格为5.2元/股。由于邓子长、邓子权任上市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邓子长、邓子权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受每年转让不超过25%的限制,各方同意对于上述标的股份转让事宜采取分三期交割的方式进行,
每期股份交割应签署具体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约合同”)。
……
2018年3月27日,乙方分别与南昌光谷、南昌鑫旺签署了第一期股份转让协
议即第一期本约合同……第一期转让股份已完成交割,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毕,双方无任何纠纷。
2019年6月1日,南昌光谷与乙方签订《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预约补充合同”)……
2019年6月1日,乙方与南昌光谷签订第二期股份转让协议即第二期本约合同,以4.43元/股的价格完成预约合同中第二期股份39,812,741股(占总股本的5.0389%)交割,同日签署的预约补充合同约定在第三期交易时进行调价补差,确保每期交易价格为5.2元/股不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毕,股份已完成交割。
2020年8月19日,乙方依据预约合同和预约补充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乙方股份刚解除限售(中登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收市后及2020年8月14日收市后解除乙方每年持股75%的高管限售股份),南昌光谷未就第三期股权转让方式与乙方达成协议,双方尚未签署第三期本约合同。”
补充说明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对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昌光
谷”),邓子长、邓子权、邓子贤、邓子华及李迪初分别发出问询函,要求各方就有关诉讼的纠纷起因、最近进展等事项进行回复。南昌光谷在收到公司问询函后,就诉讼的纠纷起因、最新进展等情况回复了公司。截至公司诉讼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邓子长、邓子权、邓子贤、邓子华及李迪初对诉讼相关事项的说明回复。
由于公司未能收到邓子长、邓子权、邓子贤、邓子华及李迪初对诉讼相关事项的说明回复,故公司根据南昌光谷回函,按其回函内容、起诉书及相关协议整理诉讼相关信息并对外披露。公司诉讼公告中主要客观描述诉讼背景、诉讼基本情况、诉讼进展等,未改变协议内容,未对涉及有关协议的法律性质加以解释说明。由于诉讼公告中涉及协议较多,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中所称 “预约合同”、“预约补充合同”、“本约合同”仅是对签署的众多协议的分类简称,以方便投资者阅读理解,不涉及公司对上述任何协议法律性质的判断。
除上述补充说明外,原公告不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