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2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兴运东路1号长方集团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敏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793,0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024%。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601,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7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2%。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2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767,9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21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73%;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767,9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21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73%;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