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集团 公告编号:2021-05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和解暨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或“乙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向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或“原告”或“甲方”)支付相应货款,聚灿光电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本金 81,820,437.3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6,114,070.06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的标准,
暂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之后按照同样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以上合计 87,934,507.37 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造成的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0)。
二、诉讼和解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3212 号,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聚灿光电与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所欠货款本金 79,115,070.88 元以及截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的利息 11,961,890.70 元,货款本金加利息共计 91,076,961.58 元。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本金
79,115,070.88 元以及利息 6,564,619.94 元,共计 85,679,690.82 元,双方以
上述调解方式结案。
3、上述第 2 条中的 85,679,690.82 元,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以下分期方式支
付:
(1)第一期:2021 年 06 月 20 日前,乙方以银行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
50,000,000 元;
(2)第二期:2021 年 07 月 15 日前,乙方以银行电汇方式向甲方支付
35,679,690.82 元。
4、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的,乙方自愿额外支付违
约金 5,000,000 元,且甲方有权就未支付的货款本金(79,115,070.88 元,如
乙方届时已部分支付则相应扣除)、利息(11,961,890.70元)、违约金(5,000,000
元)、律师费(200,000 元)、诉讼费(236,309.42 元)、保全费(5,000 元)、保
全担保费(46,033 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以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
数,按每年利率 6.525%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自甲方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至全部款项实际结清之日。
5、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第二期还款义务的,乙方自愿额外支付违
约金 5,000,000 元,且甲方有权就未支付的剩余货款本金(29,115,070.88 元,
如乙方届时已部分支付则相应扣除)、利息(11,961,890.70 元)、违约金
(5,000,000 元)、律师费(200,000 元)、诉讼费(236,309.42 元)、保全费(5,000
元)、保全担保费(46,033 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以未支付的剩余
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6.525%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自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结清之日。
6、甲方因本案起诉支出的合理诉讼开支,包括律师费 20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46,033 元、诉讼费 236,309.42 元,共计 487,342.42 元,
由乙方负担,与第二期款项一并支付给甲方。
三、其他诉讼进展
序 立案日期 原告/申 被告/被申 诉讼请求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号 请人 请人 (万元)
2020 年 12 月 7 日,法院作出
判决,公司赔偿江西山巍货款
损失、交通费合计约 455.29
万元。公司已提出反诉,请求
如下:撤销上述判决,依法改
判全部驳回江西山巍在原一
审本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判 2021年4月20
令公司不承担任何质量问题 江西省吉安市
江西山巍 深圳市长方 的赔偿责任;全部支持公司在 中级人民法院
1 2019.8.28 实业有限 集团股份有 原一审反诉的诉讼请示,判令 (反诉) 二审公开审
公司(反 限公司(反 由江西山巍及其总经理共同 497.55 理,截至今日,
诉被告) 诉原告) 支 付 全 部 到 期 货 款 我司未收到二
4,975,457 元及相应利息损 审判决裁判书
失(以 4,975,457 元为基数,
按年息 6%自起诉日计算至付
清款项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诉
部分 86,783 元、反诉部分
46,604 元)共计 133,387 元
由江西山巍及其总经理承担。
截至 2020 年 6 月,深圳市华 双方对已到期
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普宁 货款于 2020
深圳市华旗 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年 10 月 28 日
深圳市长 源节能科技 需支付公司到期服务款项为 达成调解协议
方集团股 有限公司、 人民币 18,719,978.70 元,尚 分期支付;另
2 2020.6.20 份有限公 普宁市华旗 未到期服务款项为人民币 1,897 未到期服务款
司 源节能科技 65,759,621.30 元,公司起诉至 项人民币
有限公司 普宁市人民法院。 65,759,621.30
诉讼请求:诉普宁华旗源支付 元已于同日达
到期货款1,871万余元及逾期 成分期付款协
罚息 26 万余元 议。
3 诉讼金额 400 万元以下合计 400.95 -
合计 2,795.5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双方达成一致后,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息 85,679,690.82 元及相
关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此次调解结果对公司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
-7,051,962.36 元,此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会计处理及影
响数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此次调解结果有利于加快公司债务清偿,解决公司诉讼纠纷,将推动惠州工业园资产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