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方照明 证券代码:300301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摘要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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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方照明”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
时股本总额27000万股的1.30%。其中首次授予321万股,占本次计划的91.71%;
预留部分为29万股,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29%。
3、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65元/股。
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本计划总有效期为五年。
6、激励对象邓东浩、邓东升、邓博强、邓东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
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参与本
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
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
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8、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
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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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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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6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7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14
第七章 限制型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15
第八章 附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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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方照明、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及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从权益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授出的所有权益失效为止的
有效期 指
时间段。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
锁定期 指
为12个月。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