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股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述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收益=反向交易的价差绝对值×本次卖出或买入的股份数量。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
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