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20-081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保
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宇佑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自前次披露其减
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公告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宇佑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 3,596,163 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521,936 股,
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8,118,0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以回购注销完成后的
671,396,910 股为基数,如无特别说明,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吴艳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50 号
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
南楼 1601 室
权益变动时间 2020 年 6 月 19 日-2020 年 7 月 28 日
股票简称 汉鼎宇佑 股票代码 300300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 股 811.8099 1.21
合 计 811.8099 1.2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比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例(%)
吴艳 9,017.6512 13.43 9,017.6512 13.43
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4,052.3794 6.04 3,240.5695 4.83
合计持有股份 13,070.0306 19.47 12,258.2207 18.2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3,070.0306 19.47 12,258.2207 18.2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2020 年 3 月 20 日,吴艳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6,766,545 股(含),不超过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1%,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实施。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2020 年 6 月 19 日,宇佑集团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
划 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6,668,470 股(含),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 1%,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同时,宇佑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吴艳女士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是□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是□否☑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平潭
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创投”),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吴艳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艳女士持有公司 104,314,895 股股份,
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15.34%,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
使其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
权。吴艳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占公
司当时股份总数的 7.24%,即 49,223,79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上述比例均以协议转让时的公司总股本
679,945,828 股为准)
放弃表决权 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放弃表决权协议》生效
之日起三年内,除向平潭创投及其关联方转让前述放弃表决权的
股份,每年合并计算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保证在放弃表决权期限内,双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若未来将前述放弃表决权
的股份转让给其关联方,则应确保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就上述放
弃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继续遵守原有的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
权承诺。非经平潭创投或其关联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恢复上述
表决权的行使。如弃权股份不再为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其或其关联方名下之日,该等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自协议终止之日,弃权股份恢复表决权。
6.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吴艳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