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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鼎宇佑: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5

汉鼎宇佑: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20-059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合同进展一

    2013 年 12 月,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天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就嵊泗海语君悦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分包事项签订了《海语君悦住宅小区节能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海语君悦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暖通、给排水、电气、通风与空调、弱电等
专业工程施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
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3-084)。2019 年 7 月 9 日,浙江省嵊泗县人民
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海语君悦项目合同于同日解除。

    1、原合同主要内容

    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包方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承担安装工程施工分包项目,主要进行暖通、给排水、电气、通风与空调、弱电等专业工程。

    原合同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3-084)。原合同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2014 年以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内容。

    2、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原告指公司,被告指中天建设)

    (1)双方确认 2013 年 12 月 8 日签订的《海语君悦住宅小区节能安装工程
施工分包合同》于 2019 年 7 月 9 日解除;

    (2)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 100 万元,此款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
50 万元,余款 50 万元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前付清;

    (3)如被告未按欠款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和未到

    (4)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19,107 元,减半收取计 9,553.50 元,由被告负担。

    3、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已收回 100 万元工程保证金,公司已对该项目全额计
提减值准备。该项目合同解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重大合同进展二

    2014 年 10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汉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爵科
技”,现名为汉鼎宇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签订了《蓝月小区工程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蓝
月小区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全
资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4-079)。2017 年 11 月 20 日,浙江
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蓝月小区项目合同于 2017 年 5 月5 日解除。

    1、原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甲方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汉爵科技,汉爵科技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暖通、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消防、智能化等安装与专业工程。

    原合同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全
资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4-079)。原合同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15 年以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内容。

    2、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指公司,被告指五洋建设)

    (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蓝月小区工程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5 日解除;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 1,000 万元,并
赔偿损失(自 2017 年 5 月 1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0,04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95,046 元,由被告负担。

    受五洋建设破产影响,该项目合同已司法解除,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已申报了债权,回款须结合五洋建设破产重整进程确定,项目未结算部分,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对该项目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该项目合同解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重大合同进展三

    2015 年 1 月,公司与五洋建设签订了《南宁五象湖 1 号二至五期安装施工
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五象湖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2019 年 12月 1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五象湖项目合同解除。

    1、原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甲方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本公司,双方就南宁五象湖1 号二至五期项目的安装工程达成一致: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主体水电安装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强电工程安装、室外网管工程、智能化、泛光照明、土建防雷接地工程等。

    原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合
同公告》(公告编号:2015-001)。原合同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2015 年以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相关内容。

    2、判决书主要内容

    (1)解除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7 日签订的《南宁五象湖 1 号二至五期安装施工分包合同》;

    (2)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2,650 万元;

    (3)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 2,65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8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3、对公司的影响

    受五洋建设破产影响,该项目合同已司法解除,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已申报了债权,回款须结合五洋建设破产重整进程确定,项目未结算部分,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对该项目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该项目合同解除,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重大合同进展四

    公司与浙江易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健生物”),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签订了《诸暨市岭外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采购施工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岭外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机电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
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近日,公司与易健生物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解除了双方 2015 年签署的岭外项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原合同主要内容

    项目属机电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综合车间、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车间、物料与成品仓库、检验动物房及区域内室外所有机电安装工程和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承包内容:除土建、建筑防雷接地工程以外的所有机电安装工程和工艺设备安装工程。

    原合同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3)、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91、2019-115)和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2、《合同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岭外项目所属工业用地及房产被司法拍卖成交,
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岭外项目合同,《合同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指公司,乙方指易健生物):

    (1)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

    (2)双方约定原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相应终止,就原合同剩余工程款及剩余保证金等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乙方目前正在积极寻找新的战略投资者进行融资,若未来本项目重新启动,则乙方承诺优先与甲方合作。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已对该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909.34 万元、应收账
款坏账准备349.43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491.47万元。该项目合同解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2、民事判决书;

    3、《合同解除协议》。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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