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20-039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保
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宇佑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自前次减持公司
股份超过 1%的公告披露至今,吴艳女士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 2,009,669 股和 1,950,100 股,宇佑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 3,200,000 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7,159,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
(以回购注销完成后的 678,569,976 股为基数,如无特别说明,下同),具体情况
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吴艳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50 号
住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
南楼 1601 室
权益变动时间 2020 年 3 月 28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
股票简称 汉鼎宇佑 股票代码 300300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 股 715.9769 1.06
合 计 715.9769 1.06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比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例(%)
吴艳 9,840.9895 14.50 9,445.0126 13.92
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4,672.3794 6.89 4,352.3794 6.41
合计持有股份 14,513.3689 21.39 13,797.3920 20.3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4,513.3689 21.39 13,797.3920 20.3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2019 年 10 月 11 日,大宗交易减持后,吴艳女士承诺自该次减持
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2019 年 10 月 21 日,大宗交易减持后,吴艳女士承诺自该次减持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
划 份总数的 5%。
截至本公告日,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2020 年 3 月 20 日,吴艳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6,766,545 股(含),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实施。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是□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是□否☑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平潭
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创投”),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吴艳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艳女士持有公司 104,314,895 股股份,
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15.34%,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
使其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
权。吴艳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占公
司当时股份总数的 7.24%,即 49,223,79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上述比例均以协议转让时的公司总股本
679,945,828 股为准)
放弃表决权 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放弃表决权协议》生效
之日起三年内,除向平潭创投及其关联方转让前述放弃表决权的
股份,每年合并计算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保证在放弃表决权期限内,双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若未来将前述放弃表决权
的股份转让给其关联方,则应确保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就上述放
弃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继续遵守原有的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
权承诺。非经平潭创投或其关联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恢复上述
表决权的行使。如弃权股份不再为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其或其关联方名下之日,该等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自协议终止之日,弃权股份恢复表决权。
6.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吴艳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