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查后认为: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28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28日,同
意26名激励对象获授360万份票期权,预留40万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铮】 【寿邹】 【吴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