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华所协商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业务资质:1992 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
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 年经 PCAOB 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 年首批获得 H 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 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7、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8、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9、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加入大华国际会计公司(原马施云国际会计公司)。
(二)人员信息
1、截至 2023 年末合伙人数量:270 人
截至 2023 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从业经历: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郑丽惠、邱尔杰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项目合伙人:郑丽惠,1997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 9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20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 年 1 月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 1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邱尔杰,2009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 3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情况。
(三)业务信息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 万元
2022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 万元
2022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 万元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家数:488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2 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9 家
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四)执业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是
项目合伙人:郑丽惠,1997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 年 9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20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 年 1 月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 1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秦宝,1995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7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 年 11 月开始在本所执
业,2021 年 12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超过 3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邱尔杰,2009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 3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情况。
(五)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35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1 次;103 名从业
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
措施 47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3 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六)审计费用
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
三、拟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续
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3、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聘任起始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