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6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号
楼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3,457,93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6.54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3,436,03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6.5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9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姓名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获得选举票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获得选举票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 数的比例 (股) 总数的比例
刘茂锋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叶宇煌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林梅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缪福章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刘茂锋、叶宇煌、林梅、缪福章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提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候选人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姓名 获得选举票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获得选举票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 数的比例 (股) 总数的比例
朱霖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陈章旺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欧永洪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朱霖、陈章旺、欧永洪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提案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候选人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姓名 获得选举票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获得选举票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股) 数的比例 (股) 总数的比例
方晖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詹智勇 183,455,237 99.9985% 19,200 87.6712%
方晖、詹智勇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提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455,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
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712%;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2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范文、孙丽华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