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 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富春股份”)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重组相关主体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2、已与本公司签署交易协议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3、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
综上,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